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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基督教全国两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督教场所内团契活动的规范管理工作,促进团契活动合法、合规、有序开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等规定,特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契活动是中国基督教的传统事工,是基督教场所常规活动的一部分,特别是正式崇拜活动之外,可以团结牧养信徒的补充性活动。
第三条 团契设立的主体是依法登记的堂(点),团体(各地基督教两会)、神学院校、临时活动点、以堂带点的点和个人不得组织开展团契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基督教团契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条 团契活动属于合法基督教场所内部管理的内容之一,应在场所管理组织直接领导下开展各种活动。征得团体同意后,场所指定团契负责人,由专职教牧人员或场所管理组织成员专人担任。
第五条 团契不以行业、行会、职业或地区等命名。
第六条 团契的组成人员应是经常参加本场所崇拜活动的信徒。
第七条 境外人员如参加团契活动,须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本场所内的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团契活动的管理与组织工作。
第八条 团契活动主要以宣传政策法规,学习圣经(如查经、解经等),解释基督教教义教规(如神学培训、教会规章学习等),分享信仰经验(如祷告、唱赞美诗、见证等),以及各种联谊互助活动等为主。
第九条 团契活动所需费用由本场所管理组织统筹安排,团契不单独设立奉献箱,不以团契之名收取任何奉献款。
第十条 团契活动一般在本场所内举行,不跨场所、跨行政区域开展活动。确有需要跨场所或区域进行学习交流活动的,须按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或教会的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手续。不支持、不联系、不参与场所之外以基督教名义组织的各种团契活动。
第十一条 团契举行重大活动、主要的人事安排、重大的经费来源与支出,须经当地基督教两会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基督教两会和所属场所管理组织对所属团契活动有监督的责任和处罚的权利。对不符合规定的团契活动督促其立即改正,对于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团契活动并追究团契负责人乃至堂点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