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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基督教全国两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维护互联网宗教领域良好秩序,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等法规规章和《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行为规范》等教内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基督教两会认定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基督教主教、牧师、长老、教士和传道员等基督教教职人员。
第三条 基督教教职人员实施网络行为,应当坚持我国基督教中国化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模范遵守《文明上网自律公约》,符合中国基督教教义教规要求,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基督教教职人员使用网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三自原则,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基督教团结稳定、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
第五条 基督教教职人员不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实施网络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以基督教教职人员身份注册、使用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类网络公众账号,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交合法有效的基督教教职人员证书供核验。
第六条 基督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从事神学教育培训,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基督教两会、神学院校和教堂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进行。
第七条 基督教教职人员应当培养良好网络习惯,自觉抵制不良网络文化,不得自我炒作,借基督教话题和内容博取眼球、吸引流量。
第八条 基督教教职人员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的信息,不得含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干预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内容。
第九条 基督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与境外势力勾连,支持、参与境外宗教渗透的活动,自觉抵制境外势力干预我国基督教内部事务的活动。
第十条 基督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传播极端思想、煽动宗教狂热、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
第十一条 基督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向未成年人传播灌输宗教思想、诱导信教,或者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涉宗教教育培训、夏(冬)令营等,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 基督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宣扬异端邪教,解释圣经不得断章取义。
第十三条 基督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发布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不得挑拨是非、制造对立、制谣传谣、诬告陷害、攻击诽谤等,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基督教内部和睦相处,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
第十四条 除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情况外,基督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直播、短视频、在线会议、微信群、微信朋友圈、QQ群、微博等方式传教;不得组织、参与网络礼拜、查经、祷告和培灵会等宗教活动。
基督教教职人员注册的公众号、自媒体平台账号等应向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报告登记。
第十五条 基督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借教敛财,不得以修建教堂、举办培训班、举行培灵会等名义开展网络募捐。不得组织、参与商品营销、直播带货、打赏等经营性活动和商业性表演、演艺活动。
第十六条 基督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经销、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
第十七条 基督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规范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不得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传教,制作、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网络账号和密码,不得转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不得使用含有极端、低俗、迷信内容的网络昵称和头像,不得在网络上使用虚假基督教教职人员身份。
第十八条 基督教教职人员违反本规范,由所属基督教两会、神学院校和教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暂停其履行教职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和《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的有关规定,撤销其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并追究相关基督教两会、神学院校或教堂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基督教教职人员违反本规范,同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基督教教职人员通过境外网站平台实施网络行为,应遵守相关规定和本规范。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基督教教职人员以及外籍基督教教职人员在境内实施网络行为,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