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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基督教全国两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教要求,加强和规范教会内部管理,促进基督教健康传承,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以及《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职传道员
第二条 专职传道员(含《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中所称的“教士”)是指从正规神学院校毕业,尚未按立圣职,但已在基督教两会、神学院校或堂(点)工作的专职同工。
第三条 专职传道员应具备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三自原则,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
(三)信仰纯正,持守以使徒信经及尼西亚信经所归纳的基本信仰,能按着正意分解真理的道;
(四)侍奉热心,责任感强,有一定的服侍能力和恩赐;
(五)正信正行,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在教内外有好名声;
(六)具有沟通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服从本单位的管理;
(七)须具有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的神学院校、教育部认可的境外与基督教有关的院校或基督教全国两会认可的境外神学院毕业证书;
(八)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四条 专职传道员认定备案程序:
(一)专职传道员须按照《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和《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和备案;经审核尚未达标或其所提交材料不实的,一律不予办理认定和备案;
(二)专职传道员跨区域从事教务活动必须按照《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专职传道员的权利:
(一)参加各类培训,学习和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依照圣经真理和大公教会传统,参与讲台服侍工作;
(三)参加其他牧养事工和协助参与教会管理,并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教务活动。
第六条 专职传道员的义务:
(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宗教政策的范围内开展教务活动;
(二)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依法管理;
(三)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
(四)维护教会正常秩序,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基督教进行的渗透;
(五)引导信徒爱国守法,维护促进教会与社会、不同宗教之间及教会内部的和谐与稳定;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专职传道员不得有下列言行: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参与或支持恐怖活动;
(二)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三)受境外敌对势力支配、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基督教自治、自养、自传原则的行为;
(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擅自接受境外捐赠;
(五)组织、主持或参加未经批准的在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
(六)借教敛财,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传教的行为;
(七)通过网络自我炒作,宣扬异端邪教;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 专职传道员应服从各地基督教两会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为规范、考核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接受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所给予的相应处罚。
专职传道员要遵守亲属回避制度。若在同一个工作单位的重要岗位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专职传道员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考核,年终考核的结果可作为晋升、奖励及岗位调整、辞退的依据之一。
专职传道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注销备案、收回证书:
(一)不履行专职传道员义务,不遵守法律、法规、宗教事务管理相关规定,违反教义教规和内部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二)在年度考核测评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县(区、市、旗)基督教两会应建立专职传道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爱国主义、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神学思想建设、教会牧养管理等培训。专职传道员无故不参加培训的,要谈话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讲道,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专职传道员资格,并报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县(区、市、旗)基督教两会须组织“审核委员会(或小组)”,每年组织对专职传道员进行年检、测评考核;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对所辖县(区、市、旗)的专职传道员年检、测评工作进行督导、抽检与考核。县(区、市、旗)基督教两会要指导堂(点)对所属专职传道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民主测评。各堂(点)测评结果需汇总到县(区、市、旗)基督教两会存档。
第十条 对不称职专职传道员可以提出惩戒:包括但不限于约谈、诫勉、通报批评、暂停圣工、取消专职传道员资格、收回证书、注销备案等。惩戒由县(区、市、旗)基督教两会调查后提出,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审核。较大的惩戒决定需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常务委员会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
专职传道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作出惩戒: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活动的;
(二)违背三自原则,受境外敌对势力支配,未经批准私自接受境外培训和捐赠、擅自邀请境外人员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
(三)讲道、言论、作品违背圣经和大公教会信仰原则以及《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散布异端邪说和极端神学思想,参加、支持邪教活动的;
(四)严重行为不端,违反《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及相关制度的;
(五)拉帮结派、分裂教会、损害教会团结合一的;
(六)不履行职责,给教会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七)宣扬、支持和资助宗教极端主义,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参与或支持恐怖活动的;
(八)未经批准私自参加境外培训、会议等活动的,组织参与网上非法宗教活动的;
(九)其他需要惩戒的。
第十一条 专职传道员资格证仅用于证明其身份,不得伪造、转让、转借和涂改;未按规定认定备案的,或认定已被取消、注销的,不得从事讲道等教务工作。
第三章 加强对义工传道员的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 义工传道员主要是指参与主日礼拜讲道的义工——稳定地协助本堂(点)做好信徒牧养工作的非专职同工,义工传道员只在本堂(点)起辅助作用,不属于教职人员,不得主持圣餐、洗礼等圣事,不得带领以堂带点的点,不得完全替代教职人员职责。
义工传道员应受洗五年以上、信仰纯正,持守以使徒信经及尼西亚信经所归纳的基本信仰,能按着正意分解真理的道;一般年龄在65 周岁以下,身心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须具有高中学历(或相当于高中学历),并需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上基督教两会主办的累积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培训时间前后间隔不得超过两年)的培训,经考试合格、综合考核通过后,能担负起堂点传道的责任;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三条 义工传道员应尽义务:
(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宗教政策的范围内开展教务活动;
(二)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依法管理,遵从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三)维护教会正常秩序,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基督教进行的渗透;
(四)引导信徒爱国守法,维护促进教会与社会、不同宗教之间及教会内部的和谐与稳定;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顺从当地基督教两会和堂(点)的测评、考核奖惩机制。
第十四条 义工传道员不得有下列言行: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参与或支持恐怖活动;
(二)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三)受境外敌对势力支配、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基督教自治、自养、自传原则的行为;
(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擅自接受境外捐赠;
(五)组织、主持或参加未经批准的在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
(六)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传教的行为;
(七)利用讲台曲解圣经、宣扬极端思想、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和谐及教会合一;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义工传道员的培训和管理。
(一)各地堂点要优先培养和使用受正规神学教育的专职传道人,成为主日讲台的主要力量,逐年减少义工的主日讲台占比,以确保讲台效果满足信徒健康灵性需求,符合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
(二)义工讲道,需提早预备讲章,有条件的县(区、市、旗)基督教两会可设立“试讲”或“讲章先读”制度,邀请部分有经验的专职教牧人员进行指导,义工传道员须虚心接受,确保讲台服侍质量;
(三)县(区、市、旗)两会要组织专职教牧和义工对主日讲道进行阶段性评估,对讲章是否符合解经原则、神学导向、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以及讲道基本规范进行评鉴,确实不符合要求的报请设区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审核,可作出暂停或退出讲台转换其它服侍工作的决定;
(四)各省(市、区)基督教两会要为提高义工的讲道质量制订中长期培训计划,并为义工传道员提供可参考的讲道范本。设区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负责义工传道员的培训和考试,制订培训计划,教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爱国主义、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神学思想建设、教会牧养管理、教义教规、解经原则等;
(五)县(区、市、旗)基督教两会应组织落实好义工传道员的学习轮训,保证每位义工传道员完成学习计划和相应课时,并作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应定期组织义工传道员考试,考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基督教中国化、基础神学、释经讲道和牧养管理等内容,考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笔试、面试、试讲,考试综合成绩要以适当方式公示;
(六)原则上义工传道员只能在本堂履行职责,不得跨堂(点)、跨区域从事教务活动。某些边远农村教会因讲道人员欠缺,必须优先安排专职传道人员担任讲员。确需义工传道员辅助的,须由堂(点)提出邀请并通过所在地县(区、市、旗)基督教两会安排,在本县(区、市、旗)内堂(点)调剂,未经批准不得邀请外地堂(点)的义工传道员讲道。若有违反,要追究相关堂(点)负责人和义工传道员本人的责任;
(七)县(区、市、旗)基督教两会须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帮助指导各堂(点)对义工传道员进行测评和考核;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对所辖县(区、市、旗)的义工传道员测评、考核工作进行督导与抽检,实行台账管理。对符合教职人员认定备案条件的按照《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和《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备案为教职人员并加强监管,不符合条件的逐步清理退出。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每年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报送本地义工传道员台账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汇总后报基督教全国两会。
第十六条 对义工传道员的惩戒:
惩戒包括约谈、诫勉、暂停圣工、取消义工传道员资格。
经调查核实,一般性惩戒由县(区、市、旗)基督教两会常务委员会(参会人员超过三分之二)作出;涉及“取消义工传道员资格”等较大问题,须报请设区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超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
义工传道员若有下列情况,视其情节作出惩戒: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活动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的;
(二)违背三自原则,受境外敌对势力支配,未经批准私自接受境外培训、会议和捐赠的;擅自邀请境外人员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
(三)讲道、言论、作品违背圣经和大公教会信仰原则以及《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散布异端邪说和极端神学思想,参加、支持邪教活动的;宣扬、支持和资助宗教极端主义,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参与或支持恐怖活动的;
(四)严重行为不端,违反《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及相关制度的;拉帮结派、分裂教会、损害教会团结合一的;组织参与网上非法宗教活动或在网络上随意发表不当、不实言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五)在考核、测评、讲道评鉴中,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不合格、经教育培训仍无改观的;不按要求参加学习培训且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需要惩戒的。
第十七条 义工传道员若在同一个堂(点)的关键重要岗位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的,应当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