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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督教教堂主要教职人员任职办法(试行)
2026-01-16 收藏 来源:基督教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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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督教教堂的规范化和民主化管理,促进基督教教务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主要教职是指按照《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在依法登记的教堂主持教务工作的主任牧师(或个别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长老),一般为教堂专职教职人员。


第二章 任 职


第三条 任职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坚持三自原则,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二)信仰纯正,坚持奉献心志,品德优良,教内外有好名声。

(三)团结信徒,爱国爱教,荣神益人。

(四)遵守《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服从当地基督教两会的工作安排。

(五)具有五年以上专职牧会经历,各教堂主要教职年龄要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上限,但受聘当选时年龄不得超过70岁。

第四条 任职程序

(一)主要教职人选,经该教堂所在县(市、区、旗)基督教两会推荐,没有设县基督教团体的由该堂所在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推荐;直属堂主要教职人选,经该堂所属基督教两会推荐,在该教堂堂务管理组织召开换届会议上经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报该堂所在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认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二)教堂主要教职备案程序完成后,该教堂应公开举行主要教职任职仪式。

第五条  教堂主要教职实行任期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届不超过5年,任期满后拟继续担任主要教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办理。在同一个教堂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累计不超过三届,在同一个教堂任主要教职超过十年的,本届任职期满后不再连任。

第六条  主要教职一般只能担任一个教堂的主要教职,确有需要的,经批准可以兼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应当经拟兼任的教堂所在地县(市、区、旗)基督教两会同意,由该教堂将兼任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兼任的,拟兼任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还应当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现任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履职情况优秀的主要教职可以安排交流任职,参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该教堂所在县(市、区、旗)尚未设立基督教两会的,有关主要教职的任职等事宜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负责;设区的市(地、州、盟)尚未设立基督教两会的,有关主要教职的任职等事宜由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负责。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教堂主要教职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依法管理,并协助宗教事务部门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维护教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教堂主要教职须带领信徒遵行圣经真道,抵制异端;坚持自治、自养、自传,抵御渗透;积极宣传和贯彻基督教两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团结堂务管理组织成员和信徒,按照民主办教的原则办好教会。

第十一条  教堂主要教职可担任本教堂堂务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民主管理职责,重大事务由堂务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以适当方式征求信徒代表意见。

第十二条  主要教职应严格遵守离任财务审计制度;拟连任的,对其前一任期情况开展审计,审计不合格不得连任。

第十三条  教堂主要教职的惩戒,按《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离 任


第十四条  教堂主要教职离任主要教职职务,由本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旗)基督教两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报备。

第十五条  教职人员离任教堂主要教职,该教堂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教堂管理组织作出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该教堂所在地基督教团体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离任教堂主要教职的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教堂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该教堂还应当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有教堂暂停或撤销主要教职,或有教职人员辞去主要教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担任主要教职等情况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督教教堂主要教职任职实施办法,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