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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宗教活动场所生活用电将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2013-06-29 收藏 文章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政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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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明确规定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这一规定,对减轻宗教活动场所的电价负担,提高其自养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