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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宗教公益慈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2012-12-07 收藏 来源:《中国宗教》20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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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充分认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仍处于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期,同时也是深化改革开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加快发展公益慈善事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倡导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提升公民素养。宗教界具有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优良传统,党和政府也鼓励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胡锦涛同志在2007年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支教、义诊等方面发挥有益作用。近年来中央一再强调,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支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是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公益慈善事业是奉献爱心、彰显美德、服务民生、促进和谐的崇高事业。当前我国公益慈善事业正处在重要发展阶段,已经取得长足进步,但也面临诸多挑战。不论是加强和改进对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等困难群体的社会服务,还是加快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体育等社会事业,都呼唤更多公益慈善组织参与,期盼更多公益慈善资源投入。我国有宗教团体近5500个,宗教活动场所14万处,宗教界人士36万余人,信教群众数以亿计,是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我国各宗教具有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优良传统,有着独特的优势,是发展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宗教界沿着正确的方向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对推动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支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是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的客观要求。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对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必须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按照这一要求,推动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有利于增进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团结,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共同目标上来;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宗教团体在信教群众中的影响力,把“信众所想”变成“团体所行”,以“团体所能”去解“信众所急”,切实履行协同自律职责,真正起到桥梁纽带作用;有利于引导宗教界把自身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联系在一起,把自身前途命运与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联系在一起,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为社会服务,自觉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所以,支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为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打开了一条新路。

  支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是宗教自身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宗教团体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对自身的思想建设、文化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人才建设乃至形象建设,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挖掘宗教教义经典中的慈善思想资源与文化内涵,弘扬其中符合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健康内容,有利于促进宗教思想建设,正确引领宗教文化发展方向。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有利于宗教团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养成依法办事、照章行事的习惯,进一步增强自律能力、发挥协同作用。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有利于宗教团体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在实践中学会群众工作本领,进一步增强在信教群众中的影响力。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建立一支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益慈善队伍,有利于宗教团体发现人才和培养人才,对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起到促进作用。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有利于彰显宗教的社会价值,增进社会各界对宗教界的了解与信任,塑造宗教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认真总结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主要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各宗教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弘扬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和从事各类公益慈善活动,取得了良好社会效应。根据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和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女青年会全国协会的不完全统计,近5年来,宗教界的慈善捐款约30亿元。其中佛教界捐款约18.6亿元,道教界约2.4亿元,伊斯兰教界约1.8亿元,天主教界约2.5亿元,基督教界约3.5亿元,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女青年会约4880万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服务领域不断延伸,服务对象不断扩展,服务水平逐步提高,从被动响应号召捐款捐物,逐步发展到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从单纯满足服务对象的物质需要,逐步发展到全面关注服务对象的心理、精神和社会需求;从零散、自发、单一状态,逐步转变为有系统、有组织、多元化的发展格局。总结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重要经验,可以概括为以下五条:

  一是必须倡导理念先行。各宗教应当把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作为践行信仰、体现价值的重要途径,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树立慈善理念,调动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把宗教慈善传统与现代慈善理念有机结合起来,弘扬传统慈善文化,传播现代公益精神,营造人人关心公益、乐于慈善的良好氛围。运用宗教界的传统优势,按照社会发展要求,夯实公益慈善事业的诚信基础,发挥宗教在人心净化、精神提升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是必须完善体制机制。全国性宗教团体要把开展社会服务、兴办公益慈善事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发挥公益慈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设立专门工作机构。一些有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要成立专门的公益慈善部门,建立专业化公益慈善组织,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党政部门政策支持、宗教团体规划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人士具体实施、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的体制机制,努力形成上下支持、左右联动、各方配合的良好局面。

  三是必须重视专业运作。要创造必要条件,逐步建立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公益慈善组织,搭建公益慈善平台,打造公益慈善品牌,规范科学运作,提高管理水平,走专业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发展道路。要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坚持财务管理和慈善信息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在公益慈善活动中传播宗教,不以信仰为区分开展社会服务,不断提高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的公信力和诚信度。

  四是必须体现特色优势。坚持立足自身能力,关注实际需求,以解决社会民生问题为导向。本着“勿以善小而不为”的理念,重在拾遗补缺、雪中送炭,在政府暂时难以顾及、社会保障尚不到位的“真空地带”发挥补充作用。发挥宗教信仰优势,在服务中体现爱心、宽容、忍耐和奉献精神,打造亮点,体现特色。

  五是必须加强交流合作。注重与其他社会组织机构加强关联互动,借鉴其他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的管理经验与服务模式,拓宽培训渠道,实现优势互补,达到资源共享,最大程度地提高机构运作的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慈善资源的功效。注重与境内外宗教界在资金技术、管理经验、人才培训等诸多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同时坚决抵御渗透,不接受任何附带政治和宗教条件的资助、捐赠与合作。

  以上这些经验,来自于近年来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实践,应当在今后的公益慈善活动中很好地坚持,并通过新的实践继续总结和思考,不断丰富和发展。

  三、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六部门宗教公益慈善文件精神

  中央六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制定下发后,过去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中的一些难题,如登记注册难、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难等,在政策层面得到有效解决,也在实践层面取得了一些突破,切实保护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积极性,维护了宗教界自身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空间和制度环境,保障和促进了宗教界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受到了宗教界、媒体及社会有关方面的广泛好评。

  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五家会签单位态度鲜明,对《意见》的顺利出台发挥了关键作用。教育部、环保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中国社科院等部门和单位给予大力支持,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全国政协民宗委多次组织专题调研,积极建言献策。宗教界和学术界通过不同方式和渠道为《意见》的出台积极呼吁。所以《意见》的出台是各方共同努力的结果,来之不易,要求我们倍加珍惜,认真贯彻。

  第一,要再接再厉,进一步落实好《意见》精神。要通过政策解读、经验交流、学习培训、座谈研讨等形式,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宗教界及社会各界对《意见》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的认知和理解,增强宗教界的公益慈善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要加强调查研究,强化政策指导,摸清各地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基本情况,对一些政策性问题,如慈善与传教的界限、慈善组织与宗教工作部门的关系等作出回应,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宗教与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帮助宗教界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帮助宗教界解决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提供服务保障。要加强依法监管,与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宗教界设立公益慈善组织、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合力做好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二,要注重引导,充分调动信教群众的积极性。要让广大信教群众真正认识到,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是实践信仰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弘扬宗教伦理道德的具体体现。要通过教育引导,改变某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认知误区,如认为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影响自身修行、宗教组织的使命不是做公益慈善、公益慈善只是传教的手段、公益慈善的对象仅应面向本宗教信众等。要顺应信教群众奉献爱心的愿望,不断创新捐助方式,拓宽资金物资的募集渠道。要善于在信教群众中发现与动员人才,特别是那些具有公益慈善项目管理知识与经验的专业人才,逐步建立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在公益慈善项目运作中的作用,使信教群众成为宗教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要爱心至上,坚持正确的公益慈善导向。要根据自身实际和社会需求,合理制定计划和规划,深入把握受助对象的需要,在最能体现爱心、突出特色、发挥优势、满足社会需要的领域实施公益慈善项目,组织公益慈善活动。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践行的是宗教信仰,体现的是爱心与责任,不能仅用捐款捐物数量多少来衡量,如果盲目攀比,贪大求多,反而容易加重信教群众负担,降低了慈善本来的意义。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经济状况差异较大,要充分考虑自身的承受能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有条件的要示范带动,设立经常性项目;自养比较困难、经济条件一般的要不辞小善,从身边小事做起。

  第四,要与时俱进,走现代化和专业化发展道路。要推动宗教公益慈善思想的现代化,各宗教教义经典中有着丰富的慈善思想资源,如佛教的慈悲济世、利乐有情,道教的齐同慈爱、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敬主爱人、两世吉庆,天主教、基督教的作光作盐、荣神益人等,把这些理念与现代公益慈善精神结合起来加以系统阐发,为宗教界公益慈善事业提供现代化的理念支撑。要推动宗教公益慈善组织的专业化,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注册成立专门的公益慈善组织,条件不具备的通过内设专门机构或直接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形成多元化的宗教公益慈善格局。要增强慈善捐助信息的透明度,根据《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与《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将募捐活动、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等相关财务及日常动态信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要在提高公信力上着力,遵守宗教和公益慈善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要加强组织协调、沟通合作,增强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的计划性、针对性和规范性,鼓励各宗教间、同一宗教内各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之间横向联合,扩大宗教公益慈善活动的规模效应。

  “哀鳏寡,恤孤独,振困穷,补不足”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内有信仰支撑,外有社会认可,上有政策支持,下有信众基础,过去有着优良传统,未来更有光明前景。我们即将迎来党的十八大的胜利召开,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此次会议为契机,携手并进,开拓创新,奋发有为,共同推动宗教公益慈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开创各宗教团体协同自律、宗教活动场所主动担当、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为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和谐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文系作者9月17日在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标题为《中国宗教》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