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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
2018-08-12 收藏 来源:《中国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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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于2014年召开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2015年召开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中央统战工作会议,2016年召开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在这些会议以及其他一些重要场合,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关于宗教工作的系列讲话。这些讲话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部署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时代任务,核心内容是辩证把握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这些重大论断把握时代脉搏,紧扣时代主题,引领时代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统领新时代宗教工作提供了根本指南。

一、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我国社会经济、分配方式和利益关系等日益复杂多样,各种社会思潮和意识形态交锋也复杂多样。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在中华沃土上不断创新发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主流意识形态领域发挥指导作用;另一方面中国人在社会层面、文化层面和宗教层面,发展出了多样的信仰选择。根据4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中国有近2亿人信仰宗教。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对宗教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在日益深入地融入社会的过程中,宗教商业气息过浓、借教敛财、“网络宗教”泛滥、宗教干预社会、“去中国化”倾向、境外利用宗教渗透日益加剧、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某些地方宗教极端活动直接冲击国家安全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凡此种种表明,宗教在当代中国社会越来越发挥着复杂的社会作用。

如何认识和把握宗教的社会作用,事关宗教工作方向和路径,必须给出答案。在2015年中央统战工作会议、2016年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特殊复杂性以及社会作用两重性等特点,宗教是一种积极性和消极性共生共存的社会现象,既可以成为增进社会和谐的力量,又可能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诱因。

必须辩证把握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导权,创新适应时代发展的新方式方法,重点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

既要看到信教主体的群众性,宗教能够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等多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也要看到敌对势力利用宗教渗透,特别是达赖集团利用藏传佛教渗透,以及伊斯兰教极端势力渗透,对我国社会各方面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因此,要通过引导、管理、服务,最大限度引导宗教发挥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发挥宗教积极作用不是要把宗教当做济世良方,人为助长宗教热,而是要因势利导、趋利避害,引导宗教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

必须辩证把握宗教社会作用,不仅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而且在当前错综复杂的意识形态交锋中,对于全党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系列讲话中,多次强调牢牢坚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这是对“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深化和提升,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标志,法治化的前提是建立健全宗教治理的法律体系。自从1990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提出“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后,宗教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迅速推进,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宗教行政法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迈上了新台阶。2017年颁布了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到目前为止,我国初步形成了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增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局面基本形成。

依法治国是新时代的主题。2014年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此后多次论述宗教工作的场合,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解决宗教领域的突出问题,既要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也要依法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

首先,用法律规范政府行为。法治的核心思想是通过法律规范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也就是说政府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过去一段时期以来,虽然宗教法治化建设取得一定成绩,但宗教工作领域还存在诸多偏差,有的地方党委不重视宗教工作,不懂政策、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现象普遍存在。

对政府管理宗教事务行为的法律规范,是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关键。这就要求宗教工作者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管理行为上要依法行政,不得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更不能以管理为借口,随意干涉宗教内部事务。各级党政干部要严守政策法规红线,不支持不参与“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不得以发展经济和繁荣文化的名义助长宗教热。

其次,牢固树立国法大于教规意识。这是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根本要求,宗教信徒首先是国家公民,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涉及公共利益,必须依法加强管理,遵守宪法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

近年来宗教领域出现的诸多乱象,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法治观念淡薄有很大关系。有的信众不能正确看待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只讲教规,不讲国法,甚至把教规置于国法之上,只强调信徒身份、不在乎公民身份,只要求信教自由的权利,不履行公民义务,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之心,缺乏自觉遵守意识。

因此,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要求宗教团体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融入到规章制度建设中;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内部人员、财务、文物保护、消防安全等管理制度,提升自我管理的规范化水平。要求宗教院校把法治教育列入教学内容,开设法律基础、宗教政策法规等课程,努力提高宗教院校依法依规办学水平。

第三,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一方面,加强对宗教工作干部的法治培训,深入学习宪法和宗教方面的法规规章,增强法治观念,依法履行职责,带头遵守好、执行好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在宗教界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增强他们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他们认识到,每个公民都要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为行为准则。不论信教还是不信教,作为公民,在享有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公民的义务。

三、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新时代的深化和发展。

在2015年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地看,宗教同所在社会相适应是宗教生存发展的趋势和规律。不论本土宗教还是外来宗教,都要不断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充实时代内涵。在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时代发展、社会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这些论述表明,由于宗教是立体化结构,包括精神信仰、教理教规、教团组织、活动交往、文化形态等多重要素,宗教适应社会是多层面、多渠道和多样式的,而最深层次是宗教思想建设层面。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最根本的任务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建设中国化天主教神学、中国化基督教神学、中国化伊斯兰教经学思想、时代化佛道教思想。通过中国化宗教思想建设,让我国各宗教在信仰和社会实践中扎根中华文化沃土,用和谐包容理性崇德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神塑造我国宗教徒,建设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中国宗教人文品格,让历史上形成的我国各宗教之间平等尊重、相互包容、兼容并蓄的优良传统在新时代焕发出新活力和正能量。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是宗教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的要求。近年来国内有的宗教开始出现“去中国化”倾向,不仅表现在场所建筑、礼仪习俗、音乐绘画等方面“去中国化”,而且表现在宗教组织建设、教义教规方面“逆中国化”。

历史上外来宗教中国化本质上是中华文化化。2014年,习近平主席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的关于尊重人类文明多样性的讲话中指出:“佛教产生于古代印度,但传入中国后,经过长期演化,佛教同中国儒家文化和道家文化融合发展,最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佛教文化,给中国人的宗教信仰、哲学观念、文学艺术、礼仪习俗等留下了深刻影响。”“2000多年来,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先后传入中国,中国音乐、绘画、文学等也不断吸纳外来文明的优长。”外来宗教在融入中国社会的历史过程中,逐步吸取了我国建筑、绘画、雕塑、音乐、文学、哲学、医学当中的不少优秀成分,儒佛道文化已经成为中华传统文化的主干,我国伊斯兰教文化、我国基督宗教文化,也已经成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中华文化,需要各宗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努力挖掘宗教道德中有利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努力弘扬优秀宗教传统文化,推动宗教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四、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系统阐述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的内涵,指出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实现这些关系的科学、理性,健康和谐,才会促进并实现宗教与社会整体关系健康和谐。

构建积极健康的政教关系,要求政教分离,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绝不能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不能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宗教活动自由;信教公民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利益,损害公民个人及集体的合法权益,以及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更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各民族团结。

构建积极健康的社会与宗教关系,要求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在社会交往、社会服务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履行责任和义务。服务社会、利益人群,是宗教安身立命之本,是宗教社会价值的重要体现;要建立健全宗教服务社会、服务人群的方法、途径和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支教、义诊等方面发挥有益作用;鼓励和提倡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参与和谐社会创建活动,同时消除那些不利于和谐的因素和现象,从而在思想和实践两方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构建积极健康的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关系,要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宗教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侵害;鼓励和支持我国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在国际舞台讲述中国宗教故事。

构建不同信仰者之间积极健康的关系,要求宗教之间、信教与不信教之间以及有神论与无神论之间,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同一宗教内部、不同教派之间要相互尊重,共建幸福家园。决不允许在信教和不信教、信这种教和信那种教、信这一教派和信那一教派的人民之间制造矛盾和纠纷。

以上几个方面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论述的主要内容。从这些内容中,我们可以体会到其核心理念: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从“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再到新时代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低要求是宗教活动规范有序,最高要求是宗教关系健康和谐。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抑制宗教、弱化宗教,不是干预宗教,也不是放任宗教,而是最大限度地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抑制宗教中的消极因素,使宗教成为社会和谐因素,使信众成为国家建设的积极力量,使宗教朝着符合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方向健康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论述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对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新时代的丰富和发展。这些论述告诉我们,宗教工作,本质是群众工作,目的是最大限度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力量凝聚起来,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磅礴力量。

(作者:沈桂萍

(为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民族与宗教教研室主任,教授,

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民族宗教理论甘肃研究基地研究员)